一、行政執法證件(林業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證)由局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與申領核發。
二、行政執法證件的持證人員,必須是局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科室的在崗直接從事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三、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照執法證件中規定的執法范圍和種類從事林業行政執法活動。在從事林業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向管理相對人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四、執法證件不得轉借他人。嚴禁超越職權或者非公務活動使用執法證件和利用執法證件以權謀私、違法亂紀。
五、執法證件如有遺失或者損毀,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失聲明作廢,并由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申領補發。 六、持證人員離開林業行政執法崗位,所在執法科室應當收回其執法證件,并及時上交局法制工作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