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業行政復議案件,由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受理。
二、局法制工作機構收到申請人的林業行政復議申請書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三、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至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應當向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四、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
五、行政復議案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局行政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能超過30日。 六、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調查,提出行政復議意見,經局行政負責人審定或者局行政負責人會議集體討論,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