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林業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故意違法執法或者因過失違法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實行責任追究。
二、對超越職權;違法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更改事實、證據、定性;指使或者授意承辦科室、承辦人違法執法;應當提請行政負責人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而不提請研究等執法錯誤的,視情節和后果追究執法人員責任,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違法執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導致行政賠償,視錯誤性質,由違法執法責任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四、追究違法執法責任人錯誤,由局按管理權限、有關程序和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