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局機關各行政科室代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規定、辦法、細則等),起草工作結束后,應由起草科室將文件草稿連同起草說明送交局法制工作機構審查。經法制工作機構審查后,由起草科室報送局行政負責人審定簽發或提交局行政負責人會議討論通過后簽發。
二、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發布后15日內,由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報送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
三、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備案材料由起草科室提供。
四、國家和省新的法律、法規、規章發布后,涉及到局所制定規范性文件內容的,由局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及時進行清理,并做好修改及廢止工作。 五、局法制工作機構對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備案的規范性文件,要及時登記,認真審查,發現問題糾正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按規定上報上級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