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業產業專項補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農[2016]74號《農業支持保護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直補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由中央、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局農業的地力支持保護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講求效益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補貼資金實行管理辦法、申報流程、評審公示、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五條 地力支持保護補貼:補貼對象為我局合法土地的所有者,具體方法:將縣財政撥付我局的地力支持保護補貼資金面向我局所有的合法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積平均分配。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不得進行任何挪用。節流等行為。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 因歷史原因,省農委、財政部門審批確定我局的耕地面積比實際合法耕地面積小,我局施行所有合法耕地都有補貼的方針,我局職工享受的地力支持保護補貼的標準比黑龍江省標準低。
第四章 資金監管
第七條 財政部門或農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審計。
第八條 財政部門或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提升資金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效益。對基層單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可停撥補貼資金。
第九條 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條 對在補貼資金申報中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改變資金用途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由財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專項資金設置年限為五年。到期后自動終止,確需延續的,重新評估后按新設專項報批。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