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林業行政執法,維護林政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林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責令補種樹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林政強制措施包括封存、扣留等。
第二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三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第四條 擅自開墾林地,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開墾、挖溝、筑壩、堆山、填埋、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體、采挖泥炭、擅自改變濕地用途以及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開墾、填埋、傾倒垃圾、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按照破壞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罰款;挖溝、筑壩、堆山、采挖泥炭的,處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罰款;排放或者抽采濕地水資源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第七條 運輸木材和規定林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材檢查站有權予以扣留,并妥善保管,由林業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一)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二)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三)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四)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車輛,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五)以偽裝、藏匿等方式逃避檢查的;沒收運輸的木材或規定林產品,可并處木材或規定林產品價值二至三倍的罰款;
(六)家庭搬遷,需要攜帶木材或規定林產品未辦木材運輸證的,木材檢查站應予以扣留。
第八條 違反木材經營和加工管理規定,無木材加工許可證的、超越許可證規定范圍經營、加工木材的、收購非法來源木材的、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分別情況,處以警告、沒收木材或木材加工品、吊銷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可并處木材或木材加工品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九條 林政執法人員做好日常林政檢查工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按規定2人以上并出示證件,嚴格辦案程序,遵守法紀,秉公執法。違反者,由所在單位或其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林政執法人員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并給與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