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立林業局冬運木材生產用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建立和完善木材生產用工規章制度,保障冬運木材生產的順利完成,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鶴立林業局內各生產單位和勞動者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鶴立林業局對冬運木材生產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勞動關系從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建立。
第五條 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即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六條 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七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條 簽定木材生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必須是與林業局有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九條 乙方有權重新組建人員,所有組建人員都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簽定勞動合同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乙方所選用人員必須是身體健康,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具備一定的業務技能。
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統一對勞動人員進行崗前教育、安全操作規程培訓。
第十二條 承包工組在簽定承包合同時要向生產單位預留風險抵押金,金額以承包工組人數計算。
第十三條 生產單位負責為承包工組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承包人及工組人員必須增強安全意識,嚴格按操作規程實施操作。
第十四條 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避免職業危險。
第十五條 承包工組全年無大小安全事故的,生產單位給以獎勵。
第十六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向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森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森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各生產單位及承包者違反本辦法使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人員從事勞動的,對生產單位的負責人給以行政處分,對承包者給以處罰并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八條 承包工組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給生產單位造成損失的,承包者負責。勞動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出現安全事故全部由承包人承擔。從抵押金中扣回全部損失。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