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立林業局合同管理辦法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是各種交易行為的法律形式,為了加強企業的合同管理,預防合同糾紛,減少訴訟活動,確保企業權益不受侵害,按照《中和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現對各單位制作合同及簽訂合同等工作做如下規范和要求。
第一章 合同管理及簽訂程序
第一條 企業管理辦公室(政研室)是全局合同管理的職能部門,林業局建立合同檔案,以備查閱。
第二條 基層單位簽訂合同,必須經過企管辦把關審查并經戰線的主管局長簽字后,方可履行其程序。合同簽畢,再到企管辦加蓋合同專用章、編號、備案。否則林業局不予承認,一旦發生糾紛,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該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第三條 簽訂經濟合同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因為書面合同能夠對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使合同主體的權益能夠得到有效地保護。
第四條 對上級機關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資產出租、車間承包、產品銷售等一般性合同,履行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對森林資源管護經營、礦產開發、營造私有林等合同履行期限超過一年的或涉外合同,必須經過企業法人代表批準。
第五條 為方便工作,對一般性的生產、經營、出租、承包等合同,采用委托方式,即企業法人代表授權給單位(部門)主要領導。由單位(部門)主要領導組織洽談、制定及簽訂合同。單位(部門)主要領導必須對企業負責。重大復雜和涉外合同,需經企業法人簽字。
第六條 需要公證的合同,由簽辦單位(部門)到司法局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第七條 涉及企業最大經濟利益的合同,應邀企業合同主管部門、局長法律顧問室、公證處等主要負責人參與洽談。
第八條 凡合同,必須在落款處蓋有甲乙雙方單位公章及代表人簽字。
第九條 在外人員代表企業簽訂合同,必須持有企業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的范圍內簽訂。如超越授權范圍或沒有授權委托書,視為無效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內容與訂立
第十條 訂立合同時,必須體現合法、平等、公平、互利、誠信等原則,確實是合同簽訂者真實意思的反映。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前,要詳細了解及掌握對方的身份、經營能力、資信程度、單位住址等情況,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用語要做到簡練、嚴密,數字要做到清楚、精確,意思表達要明白。
第十三條 合同的要件要完備,原則上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合同文本應首先寫清簽訂合同雙方的名稱、住址。
(二)標的。標的是所有經濟類合同中必須具備的主要的基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如物品、貨幣、勞務和腦力勞動成果等。
(三)數量和質量。合同的標的要有數量和質量要求,這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的具體化。要確定計量單位、計算方法、技術標準、自然損耗率、驗收時間和方法等。
(四)價款和酬金。價款和酬金是指取得標的物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支付的表現為貨幣的代價。要明確數額、計量單位、結算時間等。
(五)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實施的時間界限,履行地點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地方,履行方式是指采取什么方法來完成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必須明確約定。
(六)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對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合同必須對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范圍、數額和計算方法等做出明確規定。
(七)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認為應明確約定的其他條款。
(八)合同的結尾要標明合同份數、生效時間。
(九)落款處合同雙方要蓋章簽字,并注明簽訂時間。必要時還要注明雙方相互聯系方法,如電話、傳真、郵編號碼和開戶行賬號等。
第三章 合同的終止變更與解除
第十四條 合同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都不得違約,否則必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因此,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必須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辦妥新的協議手續。
第十五條 在合同履行的實踐中,由于情況的變化,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補充或修正。修正后的補充文書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在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對方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賠償的數額由雙方協商或合同中的約定確定。
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后,因某種原因我方要求終止、變更或解除合同,承辦單位必須上報原合同審批部門(企管辦)批準。承辦單位不得自行決定終止、變更、解除合同。
第四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十八條 涉外合同在實施過程中如果發生糾紛,原則上由原合同經辦單位負責與對方協商解決。難度較大的由企業顧問協助處理,談判、協商不成可申請合同仲裁機關仲裁或訴訟到法院判決。
第十九條 企業內部合同在實施過程中發生糾紛由合同主管部門(企管辦)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企業法人代表裁決。
第二十條 由于承辦單位或承辦人玩忽職守或工作失誤,使已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給本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視情節和損失的輕重程度,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失職、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使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并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實行,以前有關合同管理的規定與此辦法相抵觸的以此辦法為準,若本辦法與上級機關及國家有關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和上級機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林業局企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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