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保證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有執法職能的各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 局法制辦代表林業局負責組織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情況;
(三)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1.執法工作現狀;
2.有無不作為或越權執法、濫施處罰的行為;
3.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四)執法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和遵守法定程序情況;
(五)罰款、收費的收繳情況;
(六)行政執法爭議的處理情況;
(七)需要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方式:
(一)聽取被監督單位或部門執法工作匯報;
(二)抽查調閱執法案卷;
(三)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四)受理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執法行為提出的申訴、檢舉和信訪;
(五)調查、走訪行政管理相對人;
(六)隨同現場執法;
(七)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以下規定處
理: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予以糾正或撤銷;
(二)具體行政行為不當或違法的,予以糾正或撤銷。行
政違法行為對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部門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 在實施監督中,監督檢查部門凡作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的,必須制作行政執法監督文書,并及時送達被監督部門。
被監督部門在接到執法監督文書后15日內,應當將處理結果報監督檢查部門。
第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向被檢查部門通報并向局領導匯報。
第十條 對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執法人員的違法或者執法不當行為,按《鶴北林業局局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忠于職守。
第十二條 對阻撓、妨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執行職務的,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部門可以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