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國家林業局《全面推進依法治林實施綱要》,進一步在全局范圍內推進依法行政,規范鶴北林區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林業局各行政執法單位嚴格履行各項法定職責,根據《黑龍江省森工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結合鶴北林區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在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緊緊圍繞上級的工作部署和林業局的中心工作,按照各部門、各單位的法定職責,以深入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核心,明確行政執法責任,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增強依法行政觀念,提高執法隊伍素質,使鶴北林區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二、實施范圍
林業局所屬區域內具有行政執法工作職責的部門。
三、考核目標
考核目標分為通用目標和專用目標。
通用目標參照總局對林業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目標,總分為100分,目標包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組織實施、做出并規范抽象行政行為、做出并規范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和監督隊伍建設、履行執法監督職能、依法行政及法制環境等六大類,具體參見《鶴北林業局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通用目標》。
專用目標按照總局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承擔的具體行政執法職能制定的本戰線的專用目標來考核。
四、組織領導
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機構,責任到人,保證各項執法任務全面落實。林業局成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局長擔任組長,為第一責任人,各位副局長任副組長,對分管范圍內的部門和單位負責主管責任,各行政執法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對本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直接責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法制辦,具體負責林業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以及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工作。
五、實施方法
1.林業局已將總局印發的《森工系統行政執法職能及依據》中的每一項行政執法職能,落實到具體的執法部門和執法單位。各執法部門要配齊工作人員,全面開展工作,切實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職責,確保各項行政職能在鶴北林區不留空檔。
2.各部門要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確認行政執法主體。確定每一項行政執法職能所適用的具體法律、法規、規章,并據此明確每項職能對應的行政執法權限范圍和工作任務。對這些執法依據要深入學習,全面掌握,認真執行,熟練應用。
3.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對應每一項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制定出相應的執法工作實施流程,明確每項工作的質量和時限要求。
4.按照行政執法單位的法定職責權限和行政執法行為規范,結合實際工作,科學地設定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目標。
5.細化考核標準,使考核目標完成的數量、質量、進度、效果等情況與考核分值一一對應,避免考核標準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
6.按照考核目標,每一項行政執法職能細化分解,落實到具體工作崗位,落實到有關領導行政執法人員,明確各項目標的實施要求和工作標準,使每一個執法人員任務明確,職責清楚,有章可循。
7.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用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8.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公示制度,將本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依據,具體責任機構、崗位人員的職責權限和行為規范,以及考核主管機關和舉報受理方式等內容以適當的形式在適當的場所進行公示。
9.加強考核評議工作,明確各行政執法崗位的考核評議項目和考核路徑,細化考核目標。跟蹤檢查考核目標落實情況,林業局為每一個直接考核單位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檔案,被考核單位還要為本單位所有的被考核人員建立考核檔案,建立客觀、高效、規范的評議考核機制。
10.完善表彰獎勵和過錯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兌現獎懲,嚴格追究執法責任。
六、檢查考評
鶴北林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評工作,在林業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局法制辦具體組織落實。檢查考評采取集中檢查與平時抽查掌握情況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查中采取的具體措施為:現場檢查、調閱抽查或者備案審查有關文件、資料和行政執法檔案、卷宗;召開有關方面人員參加的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各界進行問卷調查;對有關負責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組織執法檢查、專題調查或者進行個案監督;審閱或者聽取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的匯報,并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核實。
七、兌現獎懲
年底前,林業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根據考評情況,對全局行政執法責任制作出綜合評價結果,并納入林業局年度責任制目標的考核結果中一并兌現獎懲。
根據《黑龍江省森工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健全獎懲機制,切實發揮行政執法責任制獎懲機制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中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在全局開展依法行政達標競賽活動。按照考核結果,評選出依法行政達標競賽優秀單位、達標單位和不達標單位。對于評出的依法行政優秀單位,由林業局進行表彰獎勵;對于依法行政考核不達標單位,林業局進行通報批評,并執行《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辦法》關于“在行政執法責任制檢查考核中未達標或者因執法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一年內不得授予其他榮譽稱號;連續兩年末達標的單位,其行政主要負責人應當辭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