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總局黨委九條規定,提高行政機關工作效能,根據上級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認真落實會議審批制度。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嚴格按程序報批,未列入會議計劃、未履行審批程序的會議,一律不得召開。
二、堅決控制會議數量。局黨委、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已經發文部署的工作,原則上不再召開會議進行部署,全局性會議原則上每季度不超過2次。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研究部署全局性問題的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次。無具體任務的會議一律不開,能合并召開或套開的會議一律合并召開或套開;總局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原則上在局分會場對貫徹會議精神做出安排,不再另行開會。
三、嚴格控制參會范圍。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參會人員為局黨政班子領導,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確定。局黨委會參會人員為局黨委書記、局長、黨委副書記、局常務副局長、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林區工會主席及其他黨委委員,固定列席會議人員為局黨委辦公室主任,在研究討論行政重大工作時,局分管副局長可列席會議,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確定。局長辦公會參會人員為局長、副局長、總會計師、總工程師、行政辦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人員為副總工程師,其他列席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確定。各類會議參會人員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確定,一般不得隨意擴大參會范圍。
四、嚴格控制會議規模。部門和非常設性議事機構(領導小組等)不以局黨委、重點國有林管理局的名義召開工作性會議;局黨委、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原則上只安排分管領導出席;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局級領導一般不出席;要求基層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參加的會議,需報局黨委、重點國有林管理局主要領導批準。黨委辦公室、行政辦公室不得為部門代發會議通知。
五、大力壓縮會議時間。要開短會、講短話、講實話,力戒空話、套話,局黨委、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召開的大會,原則上同一內容只安排一位領導同志講話,會議時間原則上不超過90分鐘。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會期一般不超過半天,參會人員一般不超過100人,一般不得要求基層單位黨政主要負責同志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