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政令的統一,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林業局及林業局各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適用于本區域、本系統行政管理工作,內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通知”、“決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二、林業局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于發布之日起10日內,將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說明書、有關依據、備案報告各1份,報市林業局法制辦公室備案。
幾個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編輯的規范性文件匯編,應當視同規范性文件,輯印后一式五份報林業局法制辦公室備案。
三、林業局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局的規范性文件備案的審查和管理工作。
四、報送林業局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由局法制辦公室負責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是否矛盾;
(三)規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規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備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林業局法制辦公室審查和部門報送的規范性文件時,認為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并在限期內回復。
六、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經審查發現問題的,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林業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相違背的,由林業局通知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
(二)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林業局法制辦公室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林業局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林業局決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術上存在問題的,由局法制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并轉告原報機關處理。原報機關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者意見的30日內,應當將處理結果報林業局辦公室。
七、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主動按時報送備案。對于不報或者遲報的,林業局法制辦公室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由林業局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
八、凡通過新聞單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發布前必須到林業局法制辦公室備案,林業局法制辦公室出具備案證明;未經備案、沒有備案證明的,新聞單位不得發布;拒不執行的,由林業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九、各部門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目錄報林業局法制辦公室備查。
林業局法制辦公室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情況以及備案工作情況向林業局報告。
十、本制度由林業局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一、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