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推進區域內各經濟單元聯合與協作,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轄區內,凡在縣境內注冊的企業,不分隸屬關系、不分所有制,實行統一政策,均享受本規定。 第三條 凡在我縣區域內新辦企業,年納稅300萬元或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實行自主申報納稅,實繳稅金地方留成部分由財政全額返投企業;第二年以當年納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返投企業;第三年享受40%的返投優惠。新辦企業年納稅100萬元或投資600萬元以上的,第一年以當年納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返投企業;第二年按50%;第三年按30%返投。返投資金只能用于該企業的擴大再生產。 第四條 對區域內寶局各農場,因非政策性因素農業稅年增長率超過3%的,超收部分三年內全部返還各農場。 第五條 凡在我縣區域內新辦企業,投資600萬元或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減半征收,特殊情況可一事一議。 第六條 新辦礦產資源深度加工企業,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除享受稅費優惠外,按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的程序,可優先獲得采礦權。 第七條 對域外客商在蘿北注冊登記、納稅的外經貿企業,過貨超過2000噸、繳納稅金10-20萬元的,按納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10%的獎勵,21-30萬元的給予30%的獎勵,31-50萬元的給予50%的獎勵,50萬元以上的給予70%的獎勵。 第八條 經由蘿北口岸出境的旅游團體,減半收取查驗費、客運代理費和口岸過客服務費,一次性組團30人以上的按40%收取。 第九條 凡是到蘿北行政區域內新上旅游開發項目、新建旅游基礎設施、從事旅游經營的中外客商,實行誰投資、誰管理、誰收費、誰受益,并享受三年內按有關規定免征各種收費;納稅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全部返投的政策。 第十條 鼓勵吸引帶資金、帶項目、帶專利或啟動區域內閑置資產的人才來蘿北落戶,帶入無償資金200萬元、有償資金1000萬元;帶來項目、專利、興辦年繳稅200萬元以上的;啟動閑置資產500萬元且繳稅200萬元以上的;域內原有企業年納稅新增100萬元以上的,政府一次性獎勵80-100平方米住房一戶,或符合條件的法人(一名直系親屬也可)可進入蘿北縣公務員 第十一條 打破隸屬關系、所有制界限,實行誰有潛力,誰發展快就支持誰。縣政府爭取的財源建設項目或專項資金適合投放到區域內寶局所屬各農場和鶴北林業局的,可優先安排;縣直有關部門有責任對項目的籌備實施和運行提供優質服務和支持。 第十二條 凡在蘿北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新辦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向企業主要負責人頒發貴賓卡。 1、投資生產加工型企業固定資產在500萬元以上的; 2、年納稅額在120萬元以上的; 3、安排本地就業人員150人以上的; 4、社會公益事業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5、第三產業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6、年過貨1萬噸以上且納稅50萬元以上的; 7、凡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享受貴賓卡待遇。持卡人在縣內所有的合法活動享受重點保護,如遇急難情況,可向有關部門求助(縣政府求助電話:6822171、6822649);持卡人專用車輛(僅限小車一輛)在縣域內免交公路通行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蘿北縣招商辦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