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穆棱林區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根據《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穆棱林業局野生動植物資源現狀,制定本辦法。
一、野生動植物保護局工作職責及范圍
穆棱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局主管全局范圍內環境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工作職責是:
1.監督檢查野生動植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受林業局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野生動植物生存生長影響評價;擬定全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省、森工總局、林業局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保護動植物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重點保護動植物功能區區劃。
2.組織落實實施全局野生動植物及自然生態保護法規、規章和辦法。
3.監督全局有影響野生動植物繁衍棲息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生態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林業局提出新建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議;考核管理各級自然保護區。
4.指導和協調解決全局內各林場(所)、各部門以及跨區域、流域的野生動植物保護及生態保護問題;調查處理野生動植物非法盜獵、違法亂采濫挖和生態破壞事件。
5.制定并組織實施各項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制度;按有關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對野生動植物生存影響報告書(表);管理林場(所)生態保護工作;參與全局野生動植物保護、馴養生態示范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6.組織對全局林區內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監測;組織、指導并協調各施業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野生動植物保護及對外合作。
7.組織、檢查和監督有關濕地保護和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在全局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8.負責陸生野生動物的獵捕、馴養繁殖管理和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經營利用、運輸證件管理。
9.負責林業局水源林保護、珍惜動植物保護的管理工作。
10.組織、指導林業局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負責瀕危物種和國家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制品進出口的審批工作。
二、野生動物保護管理
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1.適時開展全局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積極開展保護野生動物每年十一月的宣傳月、四月二十四日至四月三十日的愛鳥周、多次的清山解套等活動,提高林區廣大職工群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
2.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野生動物種類、種群數量、分布區域資源檔案,繪制棲息地分布圖,為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發展方案、制定和調整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提供依據。
3.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技術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保護和發展野生動物資源。
4.嚴厲打擊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存條件的行為。
5.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受傷、病弱、饑餓、受困、迷途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時,應當及時報告環境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局,由其采取救護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備救護條件的單位救護。救護單位應當立即報告環境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局,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6.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應當采取防范措施。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環境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局提出補償要求。經調查屬實并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環境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局上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7.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穆棱林業局已于2013年7月被國家林業局列為全面禁止捕獵重點局之一,實行全轄區嚴禁捕獵。
8.開發濕地、整治河道、開采礦產、采伐森林、森林撫育、造林植苗等行為應當充分考慮和維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環境。
禁止在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地域以及重要繁衍場所,超標準排放工業污水、廢氣、堆積、傾倒工業廢渣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
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的巢、穴、洞等生存環境。
9.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禁獵期和禁漁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10.禁止在集貿市場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11.野生動植物保護局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12.獎勵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野生動植物保護局上報林業局批復后給予獎勵:
(一)在野生動物資源調查、保護管理、宣傳教育、開發利用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二)嚴格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成績顯著的;
(三)拯救、保護和馴養繁殖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發現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有功的;
(五)在查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中有重要貢獻的;
(六)在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應用推廣科研成果中取得顯著效益的;
(七)在基層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顯著成績的;
(八)在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13.懲罰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林業局森保科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林業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拒絕、阻礙野生動物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偷竊、哄搶或者故意損壞野生動物保護儀器設備或者設施的;
(三)偷竊、哄搶、搶奪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
(四)未經批準獵捕少量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14.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沒收的實物,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15.建立健全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機構和組織制度。
三、馴養野生動物保護管理
1.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
2.馴養繁殖一般野生動物的必須向林場(所)提出書面申請和詳細規劃報告書(表),由林場(所)行政主管主任審核簽字,報送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局綜合評定后,由野生動植物保護局向總局保護處申請報批,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后方可馴養繁殖。
3.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將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單位應當向野生動植物保護局提出申請,上報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科研機構進行科學論證后,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4.擅自將引進的野生動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當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四、林蛙養殖保護管理
林蛙是黑龍江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它在維護自然生態平衡,防治森林病蟲害等方面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林蛙的人工養殖具有周期短、見效快,經濟效益顯著等優點,也是對野生資源的補充和保護。
1.大力鼓勵廣大林區職工群眾依法從事林蛙養殖事業,林業局、林場(所)對依法養殖戶應給予支持和保護。
2.林蛙養殖人(戶)原則上必須是林業局職工及家屬,外來人員不得承包養殖經營。
3.凡是自愿從事林蛙養殖的單位或個人,需向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局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所在林場(所)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后,由林場(所)上報野生動植物保護局審核。審核簽定后上報總局環境和野生動植物保護處核發林蛙馴養繁育許可證后方可承包養殖經營。
4.林蛙養殖由林場(所)負責管理,養殖戶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資源補償費。根據國家規定,從經營期開始,林蛙養殖戶必須在每年的七月末到野生動植物保護局進行馴養繁殖許可證年審,并按局計劃科計劃報表于九月末前向所在林場(所)繳納當年資源補償費。收費標準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黑保辦字[1986]19號文件《黑龍江省野生動物收費標準》規定執行,收費標準暫定為每年每公頃3.5元。
5.補償費由野生動植物保護局按養殖明細,上報局計劃科,由局計劃科向各林場(所)統一下達指標,由林場(所)負責收繳,匯總后上交林業局財務科,野生動植物保護局負責監督管理。
6.對不進行養殖孵化、只捕捉野生林蛙的養殖戶堅決核實取締,養殖區域林業局無償收回。在河流兩岸或空地上修建孵化池、生長池、越冬池及臨時看護房的,必須向林業局資源部門提出申請,核實審批后方可實施。
7.養殖戶除在經營區內養殖繁育林蛙外,不允許有其他任何經營活動、嚴禁毀林開荒、放牧、私挖亂建等破壞林木、植被以及林地行為。
8.養殖戶在養殖繁育承包期內無條件對養殖繁育區內的護林防火、資源管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及原生態面貌不受破壞擔負監管責任、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上報所在林場(所)管理機構及轄區派出所。
9.為保護養殖的連續性和養殖戶的切身利益,經營承包期限不得少于8年。本著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誰得利的原則,承包期滿后,原承包人享有優先承包權。
10.養殖戶在承包期內因故轉讓的,必須到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局辦理轉讓手續,并到總局保護處變更養殖手續。接受轉讓者在享有原承包者權利的同時,繼續履行原承包者的義務。
11.凡私自轉讓的、或養殖戶在承包期內不再繼續飼養,又不進行轉讓或無接受轉讓的,視為自動終止承包合同,所受一切損失由承包者自行負責,承包權由林業局無償收回。
12.養殖戶繁育林蛙的成齡期為三年,只有成齡蛙才可做商品蛙出售,三歲以下的幼蛙嚴禁捕捉。凡捕捉林蛙的,必須向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局提出申請,辦理準捕證后方可捕捉。捕捉期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其它時間禁止捕捉。
13.林蛙養殖證只作為林蛙繁育證明,養殖戶在養殖經營活動中,應持養殖許可證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市場出售的,按工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14.運輸林蛙及其產品必須辦理《野生動物運輸證明》、林業局轄區內運輸由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局辦理,出轄區的由總局保護處辦理。
15.養殖繁育承包期結束后,經營區內必須保留原有數量以上的林蛙,即不低于25只/公頃。
16.嚴禁養殖戶在養殖區域內建設永久性住房及其彩鋼房。
五、野生植物保護管理
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藥用植物、及具有經濟、科研、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1.保護依法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野生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學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
2.宣傳教育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培育利用;普及野生植物知識、提高公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
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4.野生動植物保護局責成山上各個林場(所)對施業區內的有經濟價值、藥用價值、科研價值、文化價值以及珍貴、瀕危、稀有植物進行區劃并設立標志存檔。對具有采集承包價值的植物進行劃片競價管護承包經營。
5.采集國家保護野生植物及山野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林場(所)提交采集申請,經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簽批后,上報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局審批辦理采集證,并且必須按照采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采集。
6.須經營運輸的,經營人員必須到野生動植物保護局申請辦理收購許可證,運輸攜帶證方可經營運輸。
六、山野菜的保護管理
山野菜是黑龍江省森工林區野生經濟植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持生態平衡起著很大作用。
1.加強領導,野生動植物保護局要嚴格履行職責,堅決禁止在林區內哄采亂挖,抬價搶購的現象。
2.在采集收購旺季,野生動植物保護局要派專人或委托林場(所)辦理《入山采集許可證》和《收購證》,并組織有關部門(林政、防火、公安森保等)依法進行檢查,對不辦理《入山采集許可證》或不按指定區域和規定方法采集的,有權制止并沒收所采集的山野菜。對不辦理《收購證》的單位或個人,有權制止并沒收所收購的山野菜。
3.需要外運山野菜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到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局辦理《運輸證明》,否則不予運輸。各林政檢查站、管護站,應對運輸山野菜黨的車輛進行依法檢查,對無證運輸的予以扣留,補辦手續后依法進行。
對當地珍貴、稀少的山野菜品種,要劃出保護小區,按程序上報。
七、野生藥材保護管理
野生藥材是寶貴的自然資源,是人民防病治病的重要物資。
1.對野生藥材資源、實行保護,繁育,利用并重的方針。堅持動物藥材獵捕與飼養相結合,草木藥材采挖與培育相結合,木本藥材利用與經營相結合的原則。做到擴大藥源,發展生產,永續利用。
2.組織建立林業局野生藥材資源繁育保護區,由野生動植物保護局直接或委托林場(所)對轄區內的野生藥材資源進行資源勘察、制定規劃、確定保護品種、地點、范圍和保護單位,上報總局保護處批準,并核發保護證。
3.嚴禁在野生藥材資源繁育保護區域內開荒、清林毀壞藥材資源。
4.加強領導,野生動植物保護局要嚴格履行職責,堅決禁止在林區內哄采亂挖,抬價搶購的現象。
5.在野生藥材采集收購旺季,野生動植物保護局要派專人或委托林場(所)辦理《入山采集許可證》和《收購證》,并組織有關部門(林政、防火、公安森保等)依法進行檢查,對不辦理《入山采集許可證》或不按指定區域和規定方法采集的,有權制止并沒收所采集的山野菜。對不辦理《收購證》的單位或個人,有權制止并沒收所收購的野生藥材。
6.需要外運野生藥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到林業局野生動植物保護局辦理《運輸證明》,否則不予運輸。各林政檢查站、管護站,應對運輸野生藥材的車輛進行依法檢查,對無證運輸的予以扣留,補辦手續后依法進行查出。
對當地珍貴、稀少的野生藥材品種,要劃出保護小區,按程序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