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林業局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責任及其追究辦法
為強化企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認真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責任追究,確保我局安全生產穩步發展,依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及森工總局相關文件規定,特制定穆棱林業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及其追究辦法。
一、生產經營單位黨政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及其責任追究
生產經營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確定組織機構,并對其負責。
3.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每月在廠(場)所務會議上專題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1次,有重點的解決問題,并有完整記錄。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各種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匯報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
8、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責任追究辦法:
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一條的相關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輕傷2起(含2起)以上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處貳百元罰款;對出現生產事故隱瞞不報的,給予警告處分,并處一千元罰款;發生重傷事故的處五千元罰款;發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處二萬元罰款。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生產經營單位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及其責任追究
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2.在組織生產中堅持做到“五同時”和“三同時”;
3.認真落實好各項規章制度,杜絕生產中的“三違”行為,對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要及時整改和消滅;
4.抓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月不少于兩次;負責向班子匯報貫徹執行林業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及本單位落實情況;
5.抓好事故的預防、調查、處理,做到措施具體、定性準確、責任清楚;
6.抓好安全技術教育、培訓,重點生產環節安全標志的設置,生產中出現的新工藝、新工種、轉季上崗、各種工序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責任追究辦法:
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輕傷2起(含2起)以上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一千元罰款;對出現生產事故隱瞞不報、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給予記過警告處分,并處一千元罰款;發生重傷事故的處五千元罰款;發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處一萬元罰款。
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及其責任追究
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職責:
1.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工作制度、措施的全面落實,定期向領導匯報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及時提出本單位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2.負責事故統計、上報,對發生事故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追究,做好各項記錄和工作寫實;
3.深入工段、班組、作業現場檢查安全規程、標準執行情況,堅決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4.抓好對新工人、工種更換,轉季、工種工序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5.抓好安全生產宣傳工作,做好不同時期的宣傳教育活動。
6.對林業局安排部署的各項工作,做到上傳下達并及時反饋,全面做好各項安全工作。
7、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責任追究辦法:
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因監管不力,致使危險崗位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的,給予二百元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輕傷2起以上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一千元罰款;對出現生產事故隱瞞不報、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給予記警告處分,并處二千元罰款;發生重傷事故的處三千元罰款;發生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處五千元罰款。
四、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單位范圍內發生輕傷2起以上、重傷1起以上、一次死亡一至二人事故的,年終考核一票否決,同時并處罰其單位:輕傷一起罰款五千元,重傷一起一萬元,人亡一起二萬元。
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未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并追究單位黨政負責人的責任。
六、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未達標、未同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追究分管領導、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并處一千元罰款。
七、為體現獎懲分明的原則,輕傷未超標、未出現重傷、死亡事故的單位,將根據林業局的獎懲辦法在年初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對各生產單位黨政負責人、分管領導、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