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林業局燒柴管理辦法
第一條 凡在本施業區內使用林木及各類采伐、清林、木材加工、造材、削片等剩余物作為燒柴的單位和居民,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局鼓勵并支持各單位和居民進行燒柴改革,要加大對林場(所)職工群眾的宣傳教育,改變以木拌子為主的燒材習慣。樹立節約資源,惜木如金的觀念,要創造條件,引導職工群眾進行改燃、改灶,積極鼓勵使用新能源和代用能源。
第三條 林業局資源、林政、駐局專員辦、山上派出所等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全局燒柴管理和檢查工作,各林場(所)主管副場長、資源監督站長、管護隊隊長負責本單位的此項工作。
第四條 凡林業局施業區內的活立木(包括亞喬木及有經濟價值的灌木)資源,不經批準一律不準砍伐。以木材為燒柴原料的僅限于各類采伐、加工、造材和削片剩余物,造材剩余物中,按照加工剩余物、地栽木耳原料、削片原料進行排序,最后的剩余物可用做燒柴。
第五條 山上各單位要對居民貯存的舊燒柴逐戶清查,建立燒柴臺帳,從節約資源和防火的需要考慮,鼓勵以煤代木、以汽代木,每戶燒柴貯存量不得超過五立方米,超過的一律不準再購進燒柴。
第六條 應大力提倡山下居民以煤代木、以汽代木,原則上不準到山上拉燒柴,特殊情況的需持介紹信和林場資源監督站的證明,由主管局長簽字后,到林政科辦理燒柴運輸證明,持證下運,只限陳舊燒柴。
第七條 林場(所)如發生燒好材現象,按數量、質量,結合木材現行價值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同時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八條 以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為燒材來源的,不得用小頭復圓直徑大于5厘米、長度大于30厘米的無缺陷木拌作為燒柴。燒好材問題由資源林政部門調查處理,資源科、資源監督站、山上派出所、林場所協助做好此項工作。燒好材數量達到林政案件立案標準的,由林政部門立案查處。達到燒好材標準的,按照同樹種小徑木或次薪材處理,木材變價款按照所在地同時期、同材種木材售價計算。
第九條 凡擅自砍伐林木作為燒柴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盜伐林木資源有關規定處理;私自進山收揀采伐、造材剩余物的,查清收揀物的數量和質量,按盜竊林木處理;對林場(所)安排到指定地點收揀的,在收揀過程中隨意串換指定地點或收揀燒柴超過標準的,一經發現,按盜竊林木資源處理。
第十條 禁止個人在承包的伐區或管護區內私自倒賣燒柴或偷拉私運燒柴;凡以盈利為目的,借職務之便倒賣燒柴的,一經查實,對責任人和主管領導按林業局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對收揀燒柴收繳的款項,嚴格按照財經紀律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用于補充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由林業局資源、林政、駐局專員辦、山上派出所等部門負責不定期檢查。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不符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