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選任林口林區人民檢察院
人民監督員的公告
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司法體制改革精神,加強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工作的監督,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渠道,根據最高檢、司法部《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林口林業局司法局決定在全局范圍內選任林口林區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條件
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扎實的群眾基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年滿二十三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的中國公民。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以及人民陪審員不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二、選任程序
個人報名,組織推薦,資格審查,考察評議,社會公示 任前宣誓,頒發證書。
三、選任名額
按規定本次擬選任林區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4名。
四、選任期限
1、報名地點:林口林業局司法局,聯系電話:0453-3300148,聯系人:郭景泉。
2、報名材料:報名需提交個人身份證、戶口、學歷證明書(畢業證)復印件。
3、填報表格:針對報名者不同類型需分別填寫《人民監督員自薦報名表》、《人民監督員組織推薦表》、《人民監督員重新確認登記表》。
五、職責和任期
人民監督員對林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十一種情形的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實施監督;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經此次重新確任程序留任的人民監督員視為連任,任期自確認之日算起。
特此公告。
人民監督員對林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
十一種情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實施監督
1.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羈押或者延長羈押期限決定違法的;
3.違法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查封、扣押、凍結財務的;
4.擬撤銷案件的;
5.擬不起訴的;
6.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7.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
10.阻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11.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