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林業局森林防火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林口林業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分級負責“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方針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提高火災預防和處置能力,加強管理、完善機制、夯實基礎,全面提高綜合防范能力。
第三條 森林受害率控制在0.3‰以內;杜絕重大森林火災,力爭不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首次撲火成功率達到100%;森林火災案件查處率達到98%以上。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從思想上要高度認識、組織上加強領導、制度上健全管理、撲火力量及設施設備上配齊配全、聯防協作上鞏固加強。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問責制,用行政、經濟、法律相結合的手段管理森林防火。
第六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防火責任書。林業局對本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指揮、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