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作用,進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據牡林分區工會《關于進一步規范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意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職代會提案工作是職代會對林業局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進一步促進民主決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是職工代表履行職責、行使民主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調動職工積極性、創造性,激發職工主人翁責任感,推進我局加快改革發展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職代會提案是職工代表在廣泛征集教職工意見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林業局的改革發展、隊伍建設、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問題,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的議案。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四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是職代會下設的專門機構,在職代會常設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委員會由7人組成,委員一般由有代表資格的黨政管理、專業技術、后勤和工會等方面人員擔任。提案工作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職代會常設主席團成員擔任;設副主任2名,由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提案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局工會。
第五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由職代會通過后,召開委員會議,推選主任、副主任。若屆內委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或主席團確認。
第六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 制定有關工作制度;
(二) 組織征集代表提案,負責提案的審查、立案;
(三) 檢查、督促提案承辦單位對提案的處理情況;
(四) 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見; (五) 向職代會報告提案征集情況和落實情況。
第三章 教代會提案的征集
第七條 提案人須是職代會正式代表,在廣泛聽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就林業局的改革發展、隊伍建設、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意見和建議要具體,書寫清楚。
第八條 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后,須有兩名代表附議,并需親自簽名。提案應一事一案,填寫統一印發的提案表(附表)。
第九條 提案的征集時間一般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開始,并限定截止日期。超過規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見和建議處理。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立案
第十條 提案人應將提案表交所屬代表團,由代表團簽署初審意見后,及時遞交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十一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收到職工代表提案后,應及時進行登記、審查、分類、整理。符合立案要求的,填寫立案處理表,簽署處理意見。
立案的原則是:
(一)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屬于林業局行政職權范圍內能處理的問題;
(三)符合林業局實際并具有實際價值或作用;
(四)符合職代會提案征集要求(見本規則第三章)。
第十二條 對內容相同的提案進行并案處理;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要提案,經職代會常設主席團審查,提交大會通過,列為大會議案;對有爭議的提案,提交職代會常設主席團確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為一般性意見或建議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三條 提案征集、審查、立案和處理情況,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向大會常設主席團匯報,并向大會作關于提案征集、立案和處理情況的報告。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和反饋
第十四條 提案辦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提案工作委員將提案處理表送交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交有關職能部門提出解決方案;
(二)承辦單位在接到提案處理表一個月內對提案作出明確答復。能夠解決的要提出解決方案和落實期限;暫緩解決或無法解決的要說明情況和原因,并告之提案工作委員會。
(三) 承辦單位對可以解決的提案,要按照解決方案和落實期限抓緊落實,對落實情況寫出書面報告(一案一報),承辦單位負責人在提案處理表上簽署意見,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審理后,報送主管領導審核。
第十五條 經常設主席團或大會認定的重大提案,應提交林業局黨委或局長辦公會討論研究解決。
第十六條 各承辦單位要重視職代會提案,保證提案辦理質量,認真執行下列要求:
(一)承辦單位要有領導分管,專人負責,健全制度,嚴格程序;
(二)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協同辦理的提案,承辦單位與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主動協商解決;
(三)提案處理要認真負責,注重實效、提高處理效率。凡有條件解決的,要及時落實;因條件所限一時不能解決的,要列入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落實;確實無法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第十七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處理結果,并由提案人簽署意見。提案是否可以結案,由提案工作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應認真檢查、督促提案的落實工作,匯總落實情況和反饋意見。提案落實情況可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并向職代會作提案落實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由于對提案不積極落實,導致提案擱置的承辦單位,由提案工作委員會提出,報職代會常設主席團批準,在適當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提案工作委員會將提案辦理情況形成專題報告,總結一年的提案辦理情況,在下一年職代會上進行說明。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經職代會主席團通過后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職代會常設主席團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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