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轄區內
大型游樂設施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林業轄區內大型游樂設施的經營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游客的健康、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林業行政區域內的大型游樂設施經營安全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游樂設施,是指以經營為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每秒2米,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第三條 主體責任。以大型游樂設施開展經營性活動的單位主體(以下統稱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從事經營活動,并對經營安全承擔責任。
第四條 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