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第二條 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柴河林業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第三條 特種設備設計、制造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和制造活動。
第四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資質,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安裝、改造、維修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造成嚴重事故隱患的,依椐《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必須依法注冊登記,使用單位應提前30天向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備案。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以及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6)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八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九條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十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十一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唯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 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二條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1)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2)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3)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檢自查(電梯應至少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并做出記錄,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動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作業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1)委托沒有相應合法資質的單位安裝;
(2)將非承壓設備作為承壓設備使用。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1)使用非法特種設備的;
(2)超過特種設備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或未經檢定,校驗合格而繼續使用的;
(4)使用應當報廢、應當檢驗檢測而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5)使用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的。
對前款所列情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有權對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笫八十三條,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的;
(2)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3)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4)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5)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
的;
(6)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特種設備管理規定的使用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笫六章法律責任第八十三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有關條款進行處罰,觸及法律的將依法追究使用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特種設備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笫六章法律責任第九十五條,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處罰規定,按《特種設備實施條例》規定處罰。2014年1月1日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責任處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由柴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