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處理程序
一、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發生人員工傷事故,需在24小時內通知勞動保障部門,涉及到安全生產的要及時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2、勞動部門在48小時內,將事故簡要情況及工傷職工的基本信息錄入金保工程工傷認定信息網;
3、由勞動部門組織企業社保部門、工會、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參加調查人員和企業法人在相關材料上簽字;
4、企業勞動保障部門將勞動合同、醫療診斷、事故調查報告書、總局工傷認定名冊,在一個月內上報總局勞動保障部門;
5、總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認定工傷;
6、經治療傷情穩定后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
1、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決定受理后,按科別從勞動能力鑒定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至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依據國家制定的鑒定標準和傷殘情況,通過臨床檢查和診斷提出鑒定意見;
4、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例會討論后確定鑒定結果;
5、勞動能力鑒定結果送達職工本人。工傷職工對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違規行為,可向上一級勞動管理部門舉報;對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不服的,可在十五日之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
三、工傷待遇
1、總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社保部門按規定核銷醫療費用;
2、工傷人員醫療、康復治療和恢復期,企業要執行停工留薪待遇,標準為本人原工資標準。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需經總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12個月。
3、停工留薪期結束后,要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程度鑒定。傷殘程度達到1-6級的可享受傷殘津貼,7-10級的由所在工作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4、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繼續治療的,需重新報總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審批。總局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的舊傷復發繼續在門診治療的一年內有效;住院治療終結一次有效。
5、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繼續治療經總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審批后,由林區職工醫院專家組提出治療計劃,報林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手續。如需外地轉院治療的要經總局社保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