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林民字[2017]第167號
關于印發沾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困難群眾
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沾河林業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沾河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困難群眾
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87號),《黑龍江省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森工林區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和局自籌安排的用于開展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賬戶。對于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補助資金統一支付到供養服務機構。
第五條 局自籌資金使用要嚴格按照個人申請、社區復核,民政局審批并上報局困難群眾生活保障聯席會議審議監督等程序執行。
第六條 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應嚴格按規定使用,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部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工作經費。
第八條 財政、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不定期地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并對資金發放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財政、民政部門應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民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