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河林業局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局環境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凸顯生態功能,美化環境,根據二0一三年第八次局長辦公會要求,針對我局進入冬季移植及綠化管護期,局址樹木多,而管護責任不協調,破壞樹木情況較多,懲處力度不夠,造成一些損失的實際情況,本著要立足“植管并重、分工明確、快速查處、保證效果”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森工總局和松花江林管局的有關文件精神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沾河林業局局址及山上各場(所)。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權限
第三條 沾河林業局綠化委員會負責全局的綠化工作的規劃、指導、監督、檢查等。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全局綠化樹的日常巡護、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市政環衛局、社區負責全局街道、小區綠化樹木的監查和居民教育;教育局負責對中小學生的教育等(詳細職責見附表1)。
第四條 沾河林業局綠化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 任:畢雪峰
副主任:黃志學 魯明峰 柴金山
成 員:王 光 宣兆貴 丁兆文 趙 強 郝忠勛
潘增喜 劉興軍 何懋琦 倪永斌 范曉鵬
吳 波 徐密輝 曹國民 李景山
沾河林業局綠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張啟, 成員:王團結、辛振興、劉佩娟、王琦。
局址主要街道沿街綠化樹木實行劃區明責管理,局領導包片,對所分管的片區進行強化管理(詳細見附件3)。
第三章 管理區域劃分
第五條 管護區劃分
各社區承擔管轄區內管護責任,加大宣傳力度,制作宣傳單、宣傳標語發放到每一個商戶、居民手中并講解綠化樹木花草保護的重要性。以教育為主、打擊為輔,要不斷提高各單位、商戶保護意識,并在綠化辦、公安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環境辦的協助下完成管護任務。管護責任人真正負起責任,履行管護責任(公共區域由園林綠化處負責,單位庭院由本單位負責)。
1、綠化辦作為林業局綠化主管部門,要建立分區分項年度臺帳,每月定期進行管護聯合檢查,每月月末寫出書面總結材料上交林業局,列出成效,對出現問題的責任劃分,提出整改措施,并建立年度管護記錄。分別對每株綠化樹建立綠化樹木檔案,詳細記錄該樹的栽植、成活、管護等情況。
綠化管護分生理管護與人為管護,生理管護由綠化辦和園林綠化處共同完成,以“誰栽誰管”為原則。人為管護由綠化辦統籌全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市政環衛局、環境辦、社區、園林綠化處共同協調完成綠化管護任務,綠化管護各環節各有一個主管部門負責(詳情見附件1管理職責表)。
2、局址綠化樹木分為三個管護區,以三個社區為管護主體,實行落實到人包干管護。雷鋒社區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綠地、樹木的管護,重點為紅旗大街和迎賓路道路兩側的樹木;紅旗社區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綠地、樹木的管護,重點為主干道路兩側樹木;北崗社區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綠地、樹木的管護,重點為中興路及轄區主干道路兩側的樹木。
第六條 社區管護責任
1、各社區黨政領導為本管護區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與各管理部門協調處理有關綠化樹木保護和管理事宜。
2、各社區要接受綠化辦對綠化樹木管護的監督、指導和協調管理。
3、各社區要把管護地段的每一株綠化樹木落實到責任單位、轄區商戶或責任人,綠化委員會成員要協助此項工作的開展。
4、各社區要建立管護巡查記錄,綠化辦、環境辦每月檢查一次,管理人員每月巡查不得少于十次,并要做好記錄,每少一次由社區罰款50元。
5、社區管護人員責任區如出現人為損壞綠化樹木未及時發現或未報警,造成執法部門無法查處的,每棵樹對管護人員罰款500元,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收繳并上交林業局財政專項存儲。
6、各社區負責劃分明確對綠化樹木的管護單位、商戶并明確責任人,社區管護人員要經常與管護單位、商戶責任人告知責任和義務。
7、社區管護人員負責對巡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社區、綠化辦反映,對管護單位、商戶責任人經告知三次以上不履行管護責任的行為,管護人要向執法部門報告或報警,由執法部門按規定處罰。
8、各社區管護人要負責發現和制止損壞綠化樹木行為,要第一時間報給綠化辦負責人,由綠化辦負責指揮責任部門做好管護和案件查處。
第七條 園林綠化處要以局址綠化管護為主,承擔管護區四季管護責任,常規性的綠化樹維護要及時組織落實,發現損傷事件時第一時間核查現場,按規定處罰,處罰不能進行時,上報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安局治安大隊,建立損壞樹木卷宗,一追到底。園林綠化處要安排人員日常巡護,建立各區巡護隊,建立巡護記錄,配合綠化辦與社區管護。
第八條 市政環衛局在保證各區域環境衛生的同時,還要對所管轄區域的綠化樹木、花草等綠化設施進行監管,發現樹木傾斜、死亡時,及時上報綠化部門。發現人為破壞時要馬上制止,如當事人不聽勸告,要及時上報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九條 林業局結合全局規劃和資金情況,逐步完善局址監控系統,實行24小時全息監控,與公安局聯網,發現有蓄意破壞、毀損樹木的行為,治安大隊、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立即采取行動,發現機動車輛撞傷、刮傷樹木的行為立即通知公安部門、交警隊、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1、每年十二月份,綠化辦要總結全局大樹移植與綠化管理情況,形成總結報告,向局長辦公會匯報,并提出下年管理措施。
2、各綠化施工部門不僅要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還要保證三年內100%的成活率,做到“誰栽植誰保成活”。
3、各類建設工程開工前要向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請示及審批,如工程項目與綠化工程相沖突,開工前要與綠化部門現場勘查,并提出施工方案,由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協調處理。
4、各單位、社區、學校要經常組織綠化保護宣傳活動,要讓綠化保護意識深入人心,從而達到全民綠化意識水平的提高。
5、廣播電視局設綠化專訪欄目,對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單位,林業局予以表彰獎勵,對管護差的部門單位給予批評。對典型破壞事件廣播電視局要跟蹤報道,予以曝光。
6、局址綠化管理情況列入各單位年度考核中,由宣傳部、綠化辦、環境辦共同考核。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鼓勵,對出現問題及管護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和處罰。
7、出現違規行為,管護人加以制止無效,綜合行政執法局及公安部門介入調查,破壞樹木屬實,對破壞人處以罰款,并限期恢復原狀。
8、對人為破壞導致死亡的樹木,按照“誰破壞誰栽植”的原則,責任人必須保質保量完成補栽任務,并交納樹木成本三倍的罰款,罰款金額不包括樹木成本費和人工費(處罰金額詳見附件4)。一些珍貴樹種樹木和山上移植的大樹,責任人沒有能力和技術完成栽植的,由綠化辦組織人員完成補植,補植產生的全部費用由破壞樹木的責任人承擔,并交納罰款(處罰金額詳見附件4)。
第十條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沾河林業局每一位公民對發現破壞綠化樹木行為,都有權對其進行舉報,經綠化辦、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安局核實后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對破壞樹木較輕的行為進行舉報,林業局予以表彰或獎勵;對嚴重破壞樹木的行為獎勵金額為罰款總額50%-100%,處罰單位要保密舉報人個人信息(罰款標準見附件4)。
林業局綠化委員會 舉報電話:6350363 13804836330
沾河林業地區公安局 報警電話:6365110 13694562666
綜合行政執法局 舉報電話:6351159 15645746969
社 區 舉報電話:13251562655
13149563888
13009939921
第十一條 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安、社區、市政環衛局等單位要加大對破壞樹木的打擊力度,發現有人為毀損樹木的行為要及時處理。各社區與街道兩側的個體業主、小區內的居民簽訂綠化樹木管護責任書,做到每株樹木都有人管,落實到人頭,形成全民共管綠化建設的態勢。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損壞綠化樹木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 以任何方式占用綠地的行為;
(二) 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位或豎立晾衣架;
(三) 在草坪和花壇內堆物堆料;
(四) 向綠化帶內倒臟水、垃圾、積雪;
(五) 踐踏草坪、攀登樹木、折樹枝、掐花、摘果、剝皮挖根;
(六) 在樹木上釘釘、刻字、栓牲畜、拉繩、曬物、掛招牌、就樹搭棚、架設線路;
(七) 在綠化帶內放養禽、畜、寵物等;
(八) 影響樹木、花草正常生長和損壞綠化設施的。
(九) 建設施工導致樹木、花草等綠化設施損壞的。
(十) 交通事故導致樹木、花草等綠化設施損壞的。
(十一)人為惡意破壞的。
第十三條 對一般性破壞行為,主要以教育為主,罰款為輔。對重大破壞行為的,要嚴查嚴辦,對典型事件,廣播電視局加以曝光和跟蹤報道。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一)至(八)項規定的,發現一次,對相應單位和責任人罰款50元,造成樹木、花草死亡的,處以相應價值3倍罰款,并限期恢復原狀。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九)、(十)項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九條第八項處理。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一項規定的,對惡意破壞綠化植被、設施的行為,包括剝樹皮,砍樹枝、截樹頭、折花枝、踐踏草坪、毀壞花壇雕塑等,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使綠化樹死亡的,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九條第八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門前綠化不履行“三包”(包成活、包監督、包管護)義務的個體經商戶(包括業主、房主),交由執法部門采取相應措施強制執行,態度惡劣、消極對抗的,建議林業局與工商等部門聯系,吊銷其營業執照,停業整頓,與林業局達成共識方可正常營業。
第十七條 凡不經綠化委員會審批,亂砍濫伐、盜伐綠化樹的,除令其用同齡同樹種補植外,按每株3倍的價值進行賠償,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各家各戶的家畜一律圈養,具一定規模的由林場所、社區指定區域由專人管理放牧。如發現牲畜破壞綠化植被、綠化設施、兩線綠化樹的,由飼養主負責賠償,并處以每株或每平米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條 各社區要把所承包綠化區域的每一株樹落實到人頭,向綠化辦提供該包保管護人的登記表,綠化辦在各單位承包管護區設置管護標示牌。
第二十一條 各社區要經常對管護區域進行巡視,如發現樹木傾斜、損壞、死亡等情況,登記到管護記錄中,及時上報綠化辦。林業局包保領導每月巡查,綠化委員會成員必須參加。
第二十二條 綠化辦要及時協調該管護單位、部門或管護人,并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解決。管護責任單位與綠化辦對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區分責任,處理好部門與部門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出現的各種矛盾。
第二十三條 各基層單位要積極參與綠化工作,認真抓好本單位庭院綠化區域的巡護管護任務,保證樹木成活率。在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時,嚴禁擠占、破壞附近的綠地、綠化樹、綠化設施。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在修建房屋及其它建筑時必須報請綠化委員會審批,不審批的不準施工。不得隨意占用綠地和砍伐綠化樹木,因各類工程施工破壞綠化樹和綠地的,執法部門要及時嚴肅查處。
第二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局、公安部門要加大對破壞樹木的打擊力度,發現有人為毀損樹木的行為要依法辦事、嚴管嚴罰。
第二十五條 山上各林場所的庭院綠化及進出場區2公里內的綠化樹木要加強管理,設立標志牌,由專人負責管護。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二0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二0一三年發布的《沾河林業局綠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沾河林業局綠化辦負責解釋,如與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法規相矛盾時,按上級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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