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河林業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沾河林業局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包括特種設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第三條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我局安裝特種設備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省或森工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林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登記;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森工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八條 轉讓二手特種設備,應當向林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登記。二手特種設備在轉讓前,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安全技術鑒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使用二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二手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向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登記。
第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在氣體充裝、銷售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銷售氣體:
(一)沒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
(三)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發現有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施工安裝前,應向林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告知,并向松花江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申報后,方可施工安裝,安裝后應由有資質檢驗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辦理落戶和運行牌照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的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技術監督局可對其選擇委托權進行限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報松花江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文件或者標識:
(一)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二)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三)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投拆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違反了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三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管理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轉讓、出租、出借、使用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轉讓、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種設備,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林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改正,沒收氣瓶充裝單位、瓶裝氣體銷售者的氣瓶,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林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三)項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局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沾河林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