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養,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推進法治黑龍江建設,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法治建設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責任主體。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內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和基本常識;
(二)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法治傳統,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性教育與集中宣傳教育相結合、普及性教育與重點宣傳教育相結合、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創新宣傳教育形式,增強宣傳教育實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長效機制,推進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進軍營活動。
第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是法治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并組織宣傳有關法治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匯總各單位上報的責任清單和工作目標,制定考核評估標準,并組織規劃、計劃實施、中期檢查和終期總結驗收;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等多層次、多領域的法治創建活動;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承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考核、評估及表彰的相關工作;
(六)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先進典型和經驗;
(七)協調有關部門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內容;
(八)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其他工作。
第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設、維護、運用12348中國法網黑龍江網站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臺,為公眾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務:
(一)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人民調解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經常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民事合同范本。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鄉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應當為村民、居民及時解答日常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法律意見;接受村民、居民委托,代為起草、修改有關法律文書和參與訴訟活動;協助起草、審核、修訂村規民約和其他管理規定,為村民土地征用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治理保護等村(居)治理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