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亞布力紅星河國家濕地
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依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黑龍江亞布力紅星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局作為專門的管理機構(以下稱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與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濕地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恢復管理適用本辦法。通過合理的保護利用,形成集濕地保護、科普教育等功能于一體的公園。區域地跨亞布力局紅星林場施業區,規劃面積為7351 公頃。
第三條 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濕地公園建設性質屬新建濕地保護與恢復,以生態效益為主的公益性濕地保護工程項目。重點突出濕地保護和恢復,并兼顧合理利用,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要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生態建設以及改善居民生活質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條 在濕地公園及周邊毗鄰地區從事與濕地保護與利用有關的各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分為濕地生態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合理利用區三個功能區。濕地生態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它活動。恢復重建區僅限于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濕地旅游等活動。
第八條 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
第九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進行,不得興建破壞或影響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和污染環境的工程設施,以保持濕地生物多樣性、濕地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與自然性。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條 濕地公園主要保護內容:
(一)生物多樣性保護。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動物的繁殖地、停歇地、棲息地,保護植物物種及其生長環境。
(二)水體保護。保護水體形態,改善水質。
(三)濕地地形地貌保護。保護濕地自然地形。
(四)土地資源保護。保護現有土地資源,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內嚴禁舉辦與濕地公園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救助制度,及時受理有關救護報告,對受傷或者被困的野生動物采取緊急救護措施。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應當設置科普、宣傳教育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向社會公眾宣傳濕地功能價值、普及濕地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一)開(圍)墾濕地、開礦、采石、取土、修墳、燒荒等。
(二)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獵捕野生動物和撿拾鳥卵等行為。
(五)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截斷濕地水系與外圍水系的聯系。
(六)向濕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施放違禁藥物或者亂倒固體廢棄物。
(七)其它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在濕地公園內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擅自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生產經營設施或已建成項目的污染物超出排放標準的。
(二)獵捕野生動物,進行任意捕撈魚類資源和在水面設置障礙物,或破壞濕地植被以及在植被恢復區擅自種植的。
(三)擅自從事開荒取土、砍伐、狩獵等活動的。
(四)任意排放廢棄物或超過排放標準的。
(五)任意使用農藥,導致濕地環境污染,損害濕地生物多樣性的。
(六)有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濕地公園重大污染或者發生破壞事件,致使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濕地公園從事科學研究、科普教育活動或不向公園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公園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其改正;造成濕地資源和有關設施毀損的,公園管理機構可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妨礙濕地公園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侵占或者挪用濕地保護專項資金,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亞布力重點國有林管理局。如與上級文件、政策規定發生抵觸,按上級文件、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