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森工國有重點林區林木種子的經營管理,規范林木種子經營秩序和市場行為,保證林木種子質量和產業發展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森工國有重點林區林木種子經營管理工作,由總局、林業局委托授權的林木種子行業管理機構負責。
第三條 凡在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內從事林木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林木種子是指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內用于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五條 林木種子生產基地采收的林木種子,均須由總局主管部門有計劃地統一組織收購;林木良種實行省級統一組織貯藏、統一組織調劑、定向供種。
第六條 林木種子平豐年,由總局行業主管部門下達林木種子采收計劃,確保國有重點林區種子生產、儲備及企業用種數量。
第七條 總局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建立林木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國有重點林區林業生產安全。
各林管局、林業局應當根據林木結實豐歉規律及生產用種需要,組織儲備3-5年林木種子。
第八條 各林業局的種子公司、果仁加工廠是非生產用種生產經營的主渠道,開展國有重點林區生產用種以外的種子下游產品的加工營銷活動。
第九條 森工各級主管部門積極扶持種子事業發展,在資金、貸款、稅收及工器具、物資等物質供應上給予優惠。
第二章 經營許可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林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持證進行生產。
第十一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除具備同商品種子生產申請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林業局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第十二條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申請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森工總局核發。
申請前款以外的其他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林業局核發。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
第三章 經營與管理
第十四條 在國有重點林區內進行林木種子采收須持有森工主管部門核發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進入森工林區收購林木種子時,應征得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在造林綠化所需的林木種子收購計劃未完成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收購、經營。
第十六條 生產銷售的林木種子須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籽粒、果實等林木種子,應當按照國家、總局《林木種子包裝和標簽管理辦法》進行包裝;種植材料(苗木)、無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裝的林木種子,可以不經過包裝。
第十八條 運輸林木種子須辦理森工主管部門簽發的《林木種子運輸證明》《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第十九條 林業局轄區內調運的林木種子,其運輸證明由所在地林業局主管部門簽發;林管局轄區內調運林木種子,其運輸證明由本林管局主管部門簽發;出林管局轄區或出省調運林木種子,其運輸證明由總局主管部門簽發。
第二十條 辦理《林木種子運輸證明》須具備介紹信、《采種登記表》、《森林植物檢疫證書》、《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生產用種還須持有《林木采種登記表》《林木種子質量檢驗合格證》;是林木良種的還須持有《林木良種證》(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總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
第二十二條 非生產用種經營實行委托經營。由森工集團總公司或森林經營公司委托具有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種子公司、果仁加工廠),對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林木種子實施整合經營。
第二十三條 與森工集團總公司或森林經營公司合作的第三方種子經營單位(種子公司、果仁加工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其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林木種子產品質量標準,下游產品質量達到國家標準。
(四)建立完備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建立產品保障和技術措施,建立產品服務誠信檔案,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
(五)依據國家林木種子廣告管理規定,發布符合產品質量的真實宣傳類廣告。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森工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監督檢查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和定期抽查。
第二十五條 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森工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加強與工商、質檢、檢疫、資源、公安等部門協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辦與使用、采種林的經營與管護、林木種子包裝與標簽使用、林木種子運輸與調劑、林木種子的檢驗與檢疫、林木種子檔案與廣告信息、各類合同簽署與執行、林木種子流通與商場價格等方面存在的違法違紀現象與行為。
第二十六條 依法健全林木種子行政執法和質量監督體系。總局行業主管部門對第三方經營單位(種子公司、果仁加工廠)林木種子質量生產過程依法依規實施監督,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嚴格履行國家、省、部委制定的與林木種子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總局林木種子行業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