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退耕還林條例》、《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條例》、黑森辦字[1999]28號《關于全省森工多種經營農業用地承包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及我局近幾年的實際工作情況,為進一步加強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充分合理利用和依法經營林業多種經營用地資源,增加土地經濟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的多種經營用地是指亞布力林業局《國有林權證》范圍內擁有所有權的內部用地、外部侵占地。是指施業區內種植業、養殖業用地,包括建局以來至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資源制止毀林開墾和亂占林地的通知》(國發明電[1998]8號)發布止,各單位及個人所有開墾的林地,牛羊放牧地及養殖各種家禽所使用的林地。
第三條 多種經營用地是林地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林業多種經營項目建設和發展的基礎,加強多種經營用地管理,樹立科學發展觀,可保證林區社會穩定和促進林業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多種經營用地的審批、經營、使用、管理、收費等,必須依照本方案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方案擅自審批、變更和使用土地。
第二章 多經用地的區域類別及經營適用對象
第五條 林業局多種經營用地類型根據全局十五個林場(所)的地理氣候條件,劃分為三個區域類別:
一類地區:中和、慶陽、青龍、亮河、魚池、紅星(部分)、雙河(含寶興工作站)
二類地區:寶山、勝利、紅旗、華山、紅星(部分)(含錦山工作站)
三類地區:躍進、虎峰、石頭河子、青云、曙光工作站
第六條 多種經營用地經營者適用對象,為林業企業職工、家屬及具有林區戶籍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林區待業青年等。
第三章 林業多種經營用地的審批
第七條 在林業多種經營用地上所發生的一切規劃、經營、使用、管理的行為事先都必須上報林業局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否則視為非法使用和經營,林業局將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 全局的多種經營用地總量,由林業局根據林地清查結果和上級有關規定作出具體規劃。外部侵占的土地收回后,納入多種經營用地總量,交林場(所)管理。各單位的多種經營用地總量由林業局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九條 對全局的多種經營用地,必須在林地清查的基礎上,分清地塊位置、面積、地類、用別等建賬立卡。招商引資項目所用的土地按原合同執行,列入產業基地規劃。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變賣林業多種經營用地,確需轉租、轉讓的,由林業局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否則林業局將根據相關規定,沒收其非法所得,并收回林業多種經營用地的使用權。
第四章 林業多種經營用地的管理
第十一條 全局多種經營用地統一由林業局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管理。林業局多種經營用地實行局、場兩級管理,各林場(所)多種經營用地,由林場(所)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林場(所)對多種經營用地分別建賬立卡,繪出地塊位置圖,標明林班、小班、面積、坡度等。臺帳進行微機化管理。
第十三條 為鼓勵和合理使用多種經營用地,林業局根據實際情況,有權收回各林場(所)退休職工經營的多經用地,轉包給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林區內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及待業青年等,為他們就業、創業發展,提供良好的資源條件。
第十四條 多種經營用地是在新形勢下,林區職工、家屬、待業青年為適應林區經濟轉型發展,大力建設林下經濟產業,積極就業、創業、致富發展的重要資源保障。因此,嚴禁各場所弄虛作假,壟斷多經用地資源,侵害他人利益,即所謂“土地包大戶”現象。林業局招商引資,劃撥集約經營的項目除外。
第十五條 各林場(所)對外部侵占收回的土地,要收一塊,落實管理一塊,并結合本單位的具體特點,分別采取挖邊界溝、造邊界林等措施,真正做到權屬清、界線明。
第十六條 對林業多種經營用地的面積、位置,經營者不可隨意改變界樁、界標,地界標示由經營者進行保護,否則造成界限糾紛全部由經營者負責。
第十七條 林業多種經營用地經營者從事農業耕種的,必須保持土壤肥力,防止水土流失,普施農家肥,科學使用化肥和農藥,使土地地力逐年上升。
第十八條 嚴禁經營者改變林業多種經營用地用途,嚴禁在林業多種經營用地內建設永久性建筑、挖沙、挖土、取石、采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行為。
第十九條 嚴禁經營者隨意、變相擴大開墾多種經營用地面積,嚴禁擴地邊、拱地頭等違法蠶食侵占林地行為,一經發現,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除限期恢復原地貌外,并追究經營者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各林場(所)應切實加強本轄區內林業多種經營用地的管理,對漏報的林業多種經營用地,應組織調查登記,由林業局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核查后,歸檔上賬。對隱瞞不報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出,按毀林開荒論處,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現大的自然災害(水災、雹災等)時,受災單位應在發生災害的五日內將詳細情況上報林業局,以便及時查驗。超時不報的,林業局概不負責。
第二十二條 嚴禁超計劃退耕還林和占多種經營用地自費造林,違者除正常收繳多經用地資源補償費以外還要追究領導責任。凡需退耕還林的地塊,必須經林業局多經用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三條 多種經營用地的經營者在多種經營用地實施計劃退耕還林時,原簽訂的用地承包合同自行作廢,由所屬單位收繳合同書并上報局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凡企業計劃內退耕還林的多種經營用地,一律不準林糧兼作,違者按毀林開荒查處。凡承包多經用地不經批準自費造林、違規造林的,合同期內按正常標準收費,合同期滿后將多經用地無條件收回,多經用地上的林(苗)木由原承包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處理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者自負。坡地堅決不許林糧兼作。
第二十五條 凡在多種經營用地中所造的漿果林、果樹、養魚池、藥材等,原則上都按多種經營用地管理收費。新發生的以上用地在收費標準發生變動時,可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多種經營用地面積以林業局土地詳查數據為準,嚴禁自行隨意調減,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林場(所)應向林業局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由多種經營局、營林處、資源科,三方面共同核實后報林業局多種經營用地管理辦公室批準方可變更。
第二十七條 多種經營用地的承包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和林區的社會穩定。各單位應在春種前將承包者姓名、承包種類、承包數量、地塊位置、收費標準等張榜公布,便于群眾監督,并抄報局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林業多種經營用地有償使用費的收繳
第二十八條 多種經營用地資源補償費的收繳,按林業局每年年初計劃執行。不同的區域類別執行不同的收費標準。各場(所)在必須保證完成局下達的繳費任務情況下,可根據本單位多經用地地狀況、地理位置、實際地力和交通便利條件等因素,確定本場(所)內部土地類別。林場(所)根據內部不同類別,收費標準可在林業局繳費標準的基礎上合理浮動。
第二十九條 林業多種經營用地承包者必須在每年經營耕種前,向各用地所在單位,按時足額交納當年土地資源使用補償費,各單位收取的土地資源補償費一律納入財務帳,不得公款私存。
第三十條 林業局已把多種經營用地資源補償費列入經營計劃,作為每年的指令性上繳指標。各單位要在五月末前,將收繳的土地資源補償費一次繳齊,上繳到局財務科,嚴禁坐支、挪用。
第三十一條 凡是經營承包多種經營用地的林區職工、待業青年應自覺按時繳費,并積極參加林場(所)組織的森林防火、抗洪救災、生態林場所建設(原則每年每個承包戶不能超過十五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延長),如無故不參加的,林場(所)有權對其個人經營的多種經營用地做相應的調減。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政策調整、退耕還林或林業局征、占用多種經營用地時,經營者應無償交回所使用的多種經營土地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三條 對多種經營用地檔案(臺帳、圖紙、收費標準、微機輸入)不完善和沒簽訂《多種經營用地承包合同書》的單位,罰單位主管領導1,000元,主管領導500元,并限期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對未經審批,隨意變更多種經營用地用途的單位,罰主要領導1,000元,主管領導500元,并限期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 對瞞報、漏報、私藏多種經營用地的單位,一經查出,罰主要領導2,000元,主管領導1,000元,并追繳土地承包費。
第三十六條 對于不張榜公布土地承包情況而又超標準外包的單位,罰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各1,000元,并收回超標或外包的土地,另行按規定發包。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在承包土地時,不按時繳納多經用地資源補償費的,林場(所)有權收回其所經營的多種經營用地,另行發包,并向法院申請執行所欠承包費和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領導干部和職能人員不得以地謀私或多包、少交、不交承包費,出現問題一經查實,除收回所承包的多種經營用地還要進行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完不成多經用地資源補償費上繳指標的單位,,作為否決指標,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年內從單位成本中扣回欠繳的多種經營土地資源補償費。并對單位行政一把手,主管領導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第七章 組織領導
第四十條 為加強多種經營用地管理,林業局成立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
主 任:林業局局長
副主任:林業局主管副局長
成 員:多種經營局局長 資源科科長 財務科科長 紀委監察局局長 營林處主任 經貿局局長 森調隊隊長
第四十一條 多種經營用地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多種經營局。
主 任:多種經營局局長
副主任:營林處主任 資源科科長
工作人員:多種經營局、資源科、營林處等相關人員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原亞林局多經字(2006)第22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與上級文件精神相抵觸時,按上級文件精神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亞布力林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