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森工系統行政執法職能及依據
林 業
一、森林資源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00年1月29日)
3、《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林業工作。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部門和林業局以上的森林工業管理部門執行。(2004年12月18日)
4、《黑龍江省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管護經營辦法》(試行)第四條: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主管本系統的森林資源管護經營工作。(2000年12月18日)
資源科、營林處
二、野生動植物保護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
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
4、《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森林工業系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系統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1996年8月31日)
資源科
三、濕地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五條:省森林工業總局負責森工施業區內的濕地保護工作。(2003年6月20日)
資源科
四、林木種子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2、《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林木種子工作。(1997年8月20日)
營林科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1、《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89年12月8日)
2、《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管理辦法》(2002年7月18日)
3、《黑龍江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省森林工業主管部門主管本系統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1997年11月1日)
營林科
六、森林植物檢疫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1、《植物檢疫條例》(1992年5月3日)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4年6月30日)
3、《黑龍江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省森林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本系統的森林植物檢疫工作。(1996年11月22日)
營林科
七、森林防火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1、《森林防火條例》(1988年1月16日)
2、《黑龍江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第八條:森林工業、國營農場、鐵路、煤炭等系統的主管機關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應當成立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下,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1989年3月9日)
防火辦
八、退耕還林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實施退耕還林條例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省森林工業總局、省農墾總局分別負責本系統的退耕還林工作。(2003年5月12日)
營林處、資源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