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公安 武裝 宗教
六十四、公證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公證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農墾、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的公證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指導。(1999年4月15日)
司法局
六十五、法律援助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法律援助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省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監督。(2001年12月26日)
司法局
六十六、森林案件查處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98年6月26日國家林業局第1號令《國家林業局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代行行政處罰權的決定》中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1998年4月29日)
公安局
六十七、公共場所治安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1998年1月1日)
公安局
六十八、消防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的消防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和指導。(2000年6月6日)
公安局
六十九、民有爆炸物品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有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細則》第四條:本細則由各級公安機關(包括農、林、鐵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公安局
七十、安全保衛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要害單位要害部門安全保衛規定》第七條:本規定由各級公安監督實施。(1997年3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一、城鎮社區群眾治安防范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城鎮社區群眾治安防范規定》第十八條: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組織開展墾區、林區內的群眾性治安防范工作。(2002年4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二、流動人口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本級政府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1996年10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三、賭博處罰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第五條:查處賭博活動,由公安機關負責。(1986年12月17日通過、1997年6月12日修正)
公安局
七十四、查禁封建迷信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動規定》第三條:本規定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1998年1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五、出租汽車治安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出租汽車治安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1998年1月1日)
公安局
七十六、旅館業治安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細則》第三條:本細則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1998年1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七、舊貨業治安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舊貨業治安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1998年7月1日)
公安局
七十八、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印鑄刻字業治安管理規定》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1998年1月1日)
公安局
七十九、查禁淫穢物品治安管理規定》第三條:本規定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1998年1月3日)
公安局
八十、查禁賣淫嫖娼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嚴禁賣淫嫖娼的規定》第四條: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由公安機關負責。(1998年7月1日)
公安局
八十一、禁毒工作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禁毒條例》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門。(1998年6月9日)
公安局
八十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監察工作。(1997年8月5日)
公安局
八十三、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1997年12月30日)
公安局
八十四、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工作。(2001年3月1日)
公安局
八十五、民兵預算役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民兵預備役工作規定》第四條第四款:森工、鐵路、石油、煤炭等部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本系統的民兵、預備役工作。(1998年12月30日)
武裝部
八十六、民兵武器裝備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軍分區(含省農墾總局軍事部、省森工總局人民武裝部、哈爾濱鐵路局人民武裝部,下同)、縣(含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農墾分局、林業局、鐵路分局下同)和鄉鎮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師、團,負責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2000年5月30日)
武裝部
八十七、國防工程維護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黑龍江省國防工程維護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四款: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墾區、林區國際工程軍民共管工作。(2001年5月21日)
武裝部
八十八、宗教事務管理
法律法規依據及具體條款:
《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宗教工作的決定的意見》(黑發[2002]13號):13、加強森工、農墾系統與地方群眾混居地帶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地方和森工、農墾系統職工、居民混居地帶的宗教事務,由戶籍所在地為主管理,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縣團能以上(含縣團級)的林業局、農場履行地方縣級以上政府對宗教事務管理的同等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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