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林業局人才招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局人事制度改革,實現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逐步建立選人用人公開招聘和考試制度,進一步規范選人用人程序和做法,加大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度,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素質,滿足生產方式轉變、產業升級轉型對人才的需求,推動林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全面提升林區綜合管理水平,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現參照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林業局招聘各類專業人才,要堅持在編制范圍內進行,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選人用人,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三條 招聘各類專業人才,是指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第四條 招聘各類專業人才要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編制招聘專業人才計劃及報告;
(二) 發布招聘公告;
(三) 報名和資格審查;
(四) 考試:筆試、面試;
(五) 體檢;
(六) 考核;
(七) 公示;
(八) 辦理錄用手續。
第二章 招聘管理機構
第五條 人事科是招聘各類專業人才考試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局招聘各類專業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招聘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 負責制定全局公開招聘各類專業人才實施方案;
(二) 指導和監督公開招聘人才工作;
(三) 負責公開招聘各類專業人才的考試和錄取審批工作;
(四) 負責公開招聘各類專業人才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章 招聘計劃及方案
第七條 招聘各類專業人才要在編制內,按照所需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進行。
第八條 公開招聘各類專業人才要編制招聘人才計劃并制定招聘方案,報經林業局審定。
第九條 編制計劃及方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 用人單位名稱、性質、編制數和擬招聘人員計劃;
(二) 招聘專業人才的崗位名稱、專業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 招聘考試的范圍、對象及采取的考試方法;
(四) 招聘考試的程序及組織工作;
(五) 其他事項。
第十條 經林業局審定的招聘計劃及方案是實施招聘工作的基本依據,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章 招聘考試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招聘專業人才考試之前,應根據招聘考試方案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工作由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共同負責。符合條件者,填寫公開招聘專業人才考試報名登記表,由人事科核發準考證。
第十二條 參加招聘專業人才考試人員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 擁護黨的領導,決心投身林業建設;
(二) 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崇高理想;
(三) 身體健康,年齡在35周歲以下;
(四) 具有規定的學歷、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五) 根據現實需要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 考 試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各類專業人才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兩種方式,主要測試應試者的公共基礎知識水平和與崗位要求適應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實際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招聘各類專業人才考試,可根據專業崗位所需條件和用人單位要求分類別、分等次進行。
第十四條 筆試分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兩種。公共科目由林業局統一命題;專業科目由用人單位和人事科共同組織命題。
第十五條 公共科目與專業科目的筆試內容,按一定比例采用百分制計分,成績60分以上為合格,筆試合格者參加成績排序。
第十六條 面試工作由林業局人才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人事科審定。
第十七條 面試采取百分制,計分方法為:去掉一個最高分,去掉一個最低分,其余相加求平均值即為考生面試得分,60分以上為合格。面試工作按一下程序進行:
(一) 命題;
(二) 布置面試考場;
(三) 培訓面試考官;
(四) 考生抽簽確定面試順序;
(五) 對應試人員進行面試;
(六) 匯總面試成績;
(七) 當場公布面試結果;
(八) 確定面試合格名單;
第十八條 招聘考試最后成績的確定,以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筆試合格成績與面試合格成績相加后的總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第十九條 考試成績及時張榜公布。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采取相應的以專業考試為主的辦法,還可以只進行專業測評或簡化招聘考試程序:
(一) 因專業特殊符合前列規定的;
(二) 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不便進行考試的;
(三) 林業局規定的其他情況、凡屬特殊情況的適用范圍和實施辦法由招錄工作領導小組制定。
第六章 體檢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體檢與考核由人事科根據招錄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體檢在林業局醫院進行,內容主要為常規性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體檢合格者要先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后,再進行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為主要內容的考核。考核主要參考被考者原單位的組織鑒定或居住地街道社區出具的現實表現,做到全面、客觀、公正。
第二十四條 因體檢、考核不合格形成的招考缺額,可按照考核最后成績的排序依次遞補。
第七章 錄取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通過招聘考試錄取的各類專業人才,要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招聘的各類專業人才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辦理正式錄用手續;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八章 監督及違紀處罰
第二十七條 招聘各類專業人才考試工作要接受全社會的廣泛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申訴和控告,并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查證屬實違反招聘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招聘工作資格、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行政處分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考試紀律的報考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人事科根據本辦法制定招聘人才有關實施方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事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