葦林水務字[2018]70號
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關于
印發《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局、場二級
河長巡河制度(試行)》等2項制度的通知
各林場、相關科室部門:
根據《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葦林河辦[2017]78號)關于建立完善河長制相關工作制度要求,現將《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局、場二級河長巡河制度(試行)》和《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林場河道保潔制度(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
2018年5月15日
抄報:省森工總局河長制辦公室。
抄送:黨政班子成員、專員,河長制領導小組成員、河長制辦公室,存檔。
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辦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發
打字:欒海燕 校對:石文祥
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局、場二級河長巡河制度
(試行)
根據《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實施河長制工作方案》(葦林河辦〔2017〕78號)要求,為加強河道管理,及時發現、制止、處理和報告河道保護區范圍內發生的各種破壞水環境違法行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認真落實各級河長管理保護主體責任,強化工作措施,協調各方力量,實行聯防聯控,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局河長、局級河長、林場級河長開展巡河工作。
第二條 局河長巡查。局河長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重點巡查河道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資源保護、防洪能力提升和行政執法監管、涉水規劃建設等工作。
第三條 局級河長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巡查所負責林場河道的水環境治理及日常保潔管護、入河排污口、堤壩安全,及時處置匯報和舉報發現問題,落實解決上級河長交辦的具體問題和在巡查中發現的違法排污、侵占河道、非法采砂、圍墾河道等突出問題。
第四條 林場級河長巡查。每周至少開展一次,巡查所轄區域內河道的水環境情況及日常保潔、堤壩安全及百姓談論平時生產生活中發現的有關河道及環境問題,能立即解決的決不拖延,做到當天事當天結,對不能一時解決的限期整改到位,對解決不了的,上報上級河長,共同解決。對嚴重突發水污染事件,要立即上報,不可瞞報和謊報。
二、巡查范圍
第五條 河道巡查范圍。有堤防的河道,其巡查管護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外陸域50米的管護范圍;無堤防的河道,其巡查管護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外陸域50米的管護范圍。以及可能發生水環境違法行為或易發生水污染事件的重點周邊區域。
三、巡查內容
第六條 向河道水體內排放工業、生活、畜禽、醫療、施工等污水。
第七條 在河道巡查范圍內違法設置排污口,擴建、改建已有排污口。
第八條 在河道巡查范圍內堆放、傾倒污染水體的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工業廢渣、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糞便、動物尸體、秸稈等。
第九條 在河道巡查范圍內清洗貯存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噴灑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第十條 在河道巡查范圍內進行毒魚、電魚、炸魚、網捕、養殖投料、濫用化肥、畜禽養殖等。
第十一條 在河道巡查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擅自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以及其他侵占河道、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居民安全等;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在河道巡查范圍內非法進行爆破、打井、鉆探、采石、采礦、挖沙、取土、棄土、修墳、洗砂等活動。
第十三條 在河道巡查范圍內挖筑魚塘、圍墾河道、圍河道造田。
第十四條 在河道內未經許可擅自取水。
第十五條 其他破壞水環境、污染水源的行為。
四、巡查要求
第十六條 河道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點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結合的辦法。原則上,局級河長做到每周一小巡,每月一大巡,每季度一次全面巡查;林場級河長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對重點區域實行逐日巡查。
第十七條 建立聯合巡查機制。聯合巡查工作實施主體為局河長、局級河長,局河長制辦公室聯系成員單位及林場級河長參加聯合巡查。必要時可聯合河上下游、左右岸地方村屯相關河長制人員巡查。
第十八條 建立巡查記錄制度。每次巡查應做好詳細現場記錄,認真填寫《河道巡查記錄》,參加巡查人員簽字確認。巡查記錄表內容要詳細,重點要突出明確,必要時可繪圖、拍照、攝像,做到巡有記載,查有依據(文字、照片、攝像等)。巡查的記錄、圖件等均由河長制辦公室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 巡查中發現的一般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和查處;對較大的破壞環境違法事件和突發性水污染事件要及時制止, 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上報上級河長和河長制辦公室。
第二十條 上級河長巡查中發現的環境問題,需要將《河長巡查情況處置交辦單》第一時間發送至下級責任河長,下級責任河長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至上級河長。
第二十一條 在巡查中發現有河道漂浮物和沿岸生活垃圾,應及時組織人員清理,確保河道衛生整潔。
第二十二條 加強破壞水環境和污染水源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制度。
第二十三條 局河長制辦公室要對各林場級河長的《河道巡查記錄》的記錄情況進行抽查,并在年底進行統一的檢查,巡河道工作記錄的完整度、詳實度將作為年終考核林場(所、站)級河長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河道巡查記錄》,各林場級河長要妥善保管,并將《河道巡查記錄》于每年12月份統一上交局河長制辦公室存檔。
五、巡查方式
第二十五條 采取實地查看、聽取匯報、座談走訪和查閱資料檔案等方式進行巡查。
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葦河林業局
林場河道保潔制度(暫行)》
為切實加強我局林場河道保潔工作,恢復河道生態功能,進一步完善河道保潔管理機制,結合我局水域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標任務
對全局施業區域范圍內的所有河道全部納入保潔范圍,主要保潔河道漂浮物、河道滋生物、生活和生產垃圾,清理河道岸邊圍欄、雜物和垃圾等。河道保潔要達到“四無”標準:即河面無漂浮物、河中無障礙物、河邊無圍欄養禽、河岸無暴露垃圾。把打撈的垃圾、雜物及時送到規定的垃圾堆放場所,垃圾、雜物要日產日清,確保河道環境整潔。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河道保潔管理目標。
二、人員落實
在保潔經費沒落實之前,暫時由林場所辦公室人員負責每條河道的保潔管理工作。亦或發動全場百姓參與到涉及自身利益的河道保潔管理工作中來。
三、設施建設
單位為保潔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保潔工具。
四、河道保潔員的主要職責
1、負責河道、溝渠的日常保潔管理,及時認真打撈和清除河道、溝渠內的各種漂浮物、垃圾和水生植物,清理河道兩岸垃圾、雜草。
2、向林場所居民宣傳有關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制止單位及個人向河道內和河坡上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廢料、排放工業污水及各類有毒有害物質,在河岸上堆放生產生活物料的行為,應及時清除。
3、強加對河道涉水工程的管理,保證河道內無亂占亂挖和無填、堵現象,如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制止,并立即向林場所河長匯報。
4、負責保護和管理好沿河設置的河道宣傳牌、河長公示牌及各種管理牌,做好河道范圍內的林木綠化管理工作。
5堅持每天到崗到位,并佩帶河道管理標志,遵守各項管理制度,接受上級河長、部門的檢查監督,定期向單位匯報情況,并提出建議。
6、完成單位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監督管理
配備督查人員,負責對河道保潔、垃圾清運等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和記錄,建立臺賬,作為考核主要依據。
六、河道保潔管理范圍
在沒有完成河道管理保護范圍劃定之前,先按每條河左右岸50米范圍內為河道保潔管理范圍。
七、河道保潔工作要求
1、建立河道保潔機制建設。
場級河長與辦公室人員(保潔員)簽訂保潔協議,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任務,接受指導監督。對不履職人員扣罰績效工資。年終實行綜合評定,優秀給予適當獎勵。
2、必須保證保潔質量。
保潔員要根據河道保潔要求,達到“四無”標準,日常保潔每天開展一次,日產日清,遇特殊情況,隨時保潔,確保河道整潔、暢通。
八、河道保潔資金落實
1、一旦財政負責統一保障,林場所河長可通過向社會招募保潔人員或河道保潔承包制。
2、各級河長對河道實行常態化管理。
加強日常對保潔管理人員和保潔隊伍實行監督與檢查,同時接受群眾的監督投訴。
九、加強宣傳、營造氣氛
把宣傳工作貫穿全局河道水域保潔的始終,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向廣大群眾宣傳河道水域保潔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之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從而為全面推進全局河道水域保潔工作,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