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森林防火宣傳】
2018-04-11 葦河林區資訊
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轄區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分級負責、預防為主、科學撲救、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承擔其經營區域內的森林防火責任;實行承包、租賃的,合同中應當包括森林防火責任等相關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防火設施、報告森林火情的義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林場(所)森林防火能力建設。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的宣傳和組織實施;
(二)協調解決本轄區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三)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責任制的建立,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的檢查,督促森林火災隱患整改;
(四)指導森林防火隊伍的組建,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培訓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演練;
(五)組織、協調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指導和監督森林火災的調查、評估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伊春市、大興安嶺地區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行署)確定。
第七條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簽訂聯防協議,劃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職責,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達不成一致聯防意見的,由各方共同的上一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協調確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應當由政府承擔的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按照有關要求完成森林防火年度投資計劃的資金投入。
森林防火經費主要用于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等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科學防火撲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