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我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全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據上級要求并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干部人事管理包括聘用制干部和聘任制干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聘用制干部是指企業從工人中(含合同制)聘用到干部崗位上任職工作的人員;聘任制干部是指企業從具有固定干部身份的人員中聘任到干部崗位上任職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企業聘用聘任干部在本局職工中進行。特殊需要必須到局外招聘時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林業局批準。
第五條 聘用聘任干部時,要嚴格執行干部定員編制,按定編、定崗、定員、定職責的要求,本著統一、高效、精簡的原則進行聘用聘任。
第六條 聘用制干部必須經人事主管部門同意,并報經林業局批準方可聘用,否則不予承認。
第七條 聘用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內同等享受國家規定的政治、工作、生活及工資保險福利和晉職升級、評定職稱等權利。落聘解聘后,上述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章 聘用聘任制干部管理
第八條 干部崗位的定員編制,以上級規定的各類人員分配比例,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經局編委會研究決定后下發執行。
第九條 人事部門通過工資聯審,每月審核各單位干部定員定編執行情況,各單位必須在聯審中按月如實上報,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條 干部的聘用聘任,按綏林發(1993)86號文件規定執行。年度計劃定員下達后,對各單位聘干情況在原有基礎上重新理順,并及時履行續聘或解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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