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林科發 ﹝2017﹞ 4號
綏棱林業局關于印發
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
現將《綏棱林業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綏棱林業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2017年1月10日
抄送:機關各部門,黨政班子成員、專員、副總師、局長助理。
黑龍江省綏棱林業局辦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
共印110份
綏棱林業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黑龍江省綏棱林業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參照《森工總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綏棱林業局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稱項目)按照內容分為兩類:
1、與大專院校合作的應用研究類;
2、推廣示范類;自行推廣和技術合作推廣示范類;
第三條 項目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1、增加技術儲備;
2、為綏棱林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3、優化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
4、體現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以綏棱林業局自投和森工總局投入為主的各類項目立項、管理、驗收等項目管理。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五條 項目申請應依據黑龍江省森工國有重點林區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作為指南。
第六條 項目立項包括申請、審批、簽約三個基本程序。
第七條 應用研究和推廣示范類項目的申請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應是綏棱林業局所屬單位及職工;
2、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下技術職稱;
3、具有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4、具有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5、具有良好的信譽度。
第八條 項目實行網上申報,主要申報內容包括:
1、項目建議書;
2、項目建議書的附件。
第九條 應用研究項目建議書的內容包括:
1、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2、國內外研究開發現狀和發展趨勢;
3、應用或產業化前景、科技發展或市場需求;
4、研究內容與預期目標;
5、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
6、年度計劃內容;
7、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及主要研究人員;
8、經費預算;
9、有關附件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推廣示范項目建議書的內容包括:
1、項目立項的必要性及需求分析;
2、項目技術來源及基本情況;
3、項目目標及主要任務;
4、技術、經濟、社會效益分析;
5、經費預算;
6、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主要研究人員;
7、有關附件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一條 林業局各部門在網上推薦項目,由綏棱林業局科技管理部門受理,適合上級項目要求的由科技部門向森工總局推薦。
第十二條 經森工總局科技管理部門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討論、咨詢和審查等程序后,符合條件并通過審查的項目,可以進入可行性論證程序。
第十三條 森工總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項目可行性報告的論證工作。
第十四條 可行性論證應對項目給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復議的明確結論意見,并由森工總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對論證結論“需作復議”的項目,申請者應對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由綏棱林業局上報森工總局科技管理部門進行復審。
第十五條 通過可行性論證審核的項目,納入森工總局科技計劃項目庫管理。森工總局確立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必須由項目庫中篩選。
第十六條 列入計劃的項目實行統一編號。森工總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不同計劃的性質,通過計劃任務書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項目的計劃任務書由項目承擔者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撰寫計劃任務書。經簽約各方共同審核后,方可履行簽訂手續。
第十八條 應用研究項目計劃任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編號、項目名稱和項目密級;
2、計劃任務下達部門;
3、計劃任務承擔單位(人)和任務責任人;
4、目標與任務;
5、預期成果及考核指標;
6、項目年度實施計劃;
7、項目經費來源及詳細支出預算;
8、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及主要研究人員;
9、任務書簽訂各方簽章。
第十九條 推廣示范項目計劃任務書內容包括:
1、項目編號、項目名稱;
2、計劃任務下達部門;
3、計劃任務承擔單位(人)和任務責任人;
4、承擔單位及實施地生產建設的基本情況、特點;
5、成果來源、技術水平及推廣的目的和意義;
6、推廣示范的主要技術、實施地點、規模及進度安排;
7、預期達到的經濟技術指標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8、經費預算;
9、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及主要參加人員;
10、任務書簽訂各方簽章。
第二十條 對于執行結果可測的項目,計劃任務書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標,必須量化;對于執行結果不可測項目,計劃任務書的研究和考核指標,必須有含義準確的定性說明。
第二十一條 計劃任務書由綏棱林業局科技管理部門核準上報總局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綏棱林業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綏棱林業局科技管理部門在項目管理中的基本職責是:
1、確定項目組織實施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
2、申請總局審聘項目專家咨詢委員會;
3、審查項目年度執行報告、項目完成后的總結報告,會同財務部門審查項目經費的預、決算;
4、進行項目的中期檢查;
5、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需要協調、處理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報告。
項目承擔者應按照項目進度提交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科技管理部門應隨時掌握項目進展,審核并提交森工總局科技管理部門。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結束實行驗收制。
第二十六條 綏棱林業局自投資金項目由綏棱林業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主持。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總局課題由森工總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主持。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以計劃任務書文本約定的內容和確定的考核目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水平、應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方案的效果、知識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的培養和隊伍的成長、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應做出客觀的、事實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程序:
1、項目驗收工作需在計劃任務完成后三個月內完成;
2、項目的承擔者在完成技術、研發總結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有關驗收資料及數據;
3、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經審查并提交科技管理部門;
4、科技管理部門批復驗收申請,并主持驗收;
5、綏棱林業局自投項目由綏棱林業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批準項目驗收結果。
6、森工總局項目由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批準項目的驗收結果。
第三十條 應用研究項目一般應提供以下驗收文件、資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供審查:
1、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計劃任務書;
3、項目成果認定表或科技成果鑒定證書(驗收前通過鑒定和成果);
4、項目研發工作總結報告;
5、項目研發技術報告;
6、項目所獲專利一覽表;
7、研制樣機、樣品的圖片及數據;
8、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及用戶使用報告;
9、建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示范點一覽表、圖片及數據;
10、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11、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12、項目驗收信息匯總表。
第三十一條 推廣示范項目承擔者申請驗收時需提供以下驗收文件、資料以及一定的形式的成果(樣機、樣品等),供審查:
1、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計劃任務書;
3、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4、項目經費的決算表;
5、推廣示范應用的有關證明材料;
6、項目驗收信息匯總表。
第三十二條 在組織項目驗收時,項目驗收組由專業技術、財務和科技管理方面專家組成,有關專家由森工總局科技管理部門聘任。應用研究和推廣示范類項目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不在現場驗收的項目,要組織現場查定,現場查定合格的項目,才能繼續項目驗收。驗收組的全體成員應認真閱讀項目驗收全部資料,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相關數據,獨立、負責地提出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
第三十三條 項目驗收安排提前15日由科技管理部門通知被驗收者。被驗收者應對驗收報告、資料、數據及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驗收組應對驗收結論或評價的準確性負責,應維護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和保守其技術秘密。
第三十四條 驗收組的驗收意見應做出“通過驗收”或“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建議,由科技管理部門審定后頒發驗收證書。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完成計劃任務書任務不到85%;
2、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3、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4、擅自修改計劃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5、超過計劃任務書規定期限三個月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上報并得到同意延期的;
6、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五條 需要復議的驗收項目,應在接到通知3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者接到通知三個月之內,經整改完善有關項目計劃及文件資料后,可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項目承擔者三年內不得再承擔項目。
第三十六條 除事先約定外,項目所產生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體辦法參照國家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知識產權保護、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五章 專家咨詢
第三十八條 項目管理引入專家咨詢機制。在項目的立項審查,可行性論證、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等環節組織專家咨詢活動,專家咨詢意見作為科技管理與決策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九條建立動態咨詢專家數據庫,咨詢專家應具備的條件是:
1、具有良好的科技道德和職業道德,能夠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出咨詢意見;
2、熟悉咨詢項目所在領域狀況,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權威性。
咨詢專家組應具有代表性和互補性,熟悉相關領域的發展狀況,掌握技術、經濟、市場、產業政策等方面情況,并具有一定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綏棱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配套編程了《黑龍江省森工工業總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平臺》。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