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棱重點國有林管理局森林防火責任追究辦法
為了加強森林防火管理,有效防范森林火災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森林火災事故的行政責任和專業人員的工作責任,保障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依據《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黑龍江省關于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場級專業隊員必須按編制上崗到位,專業隊員每少1人,第一次扣除本人當月工資外,罰單位1,000元,第二次扣本人當月工資外,罰單位2,000元,第三次檢查發現缺員,撤消該專業隊。
第二條 防火期內,局專業隊員無特殊情況嚴禁請假,特殊情況下, 專業隊員請假經建興“前指”批準后,每日扣工資的一半,每個防期經指準請假累計超過7天的扣一個月工資,對于無故曠工的隊員,一律開除撲火隊伍。
第三條 防火期內,嚴禁領導班子成員私自外出,要加強值班值宿工作,按要求參加各種會議,并親自報名,林場(所)黨政班子成員無故外出,發現后,每人次罰林場(所)1000元,值班漏崗脫崗罰500元,按通知的會議人員,每少1人,罰單位200元。
第四條 宣傳教育覆蓋率達不到百分之百的,每少5%,罰500元。
第五條 三個林區入山檢查站和各單位道口檢查人員無故脫崗漏崗,每人每次罰500元;大風天、關鍵日領導不組織巡護,或巡護不到指定區域的,罰個人500元,罰單位2000元;瞭望塔人員脫崗漏崗,每人每次罰500元,情節嚴重、單人值班造成嚴重后果的,開除瞭望隊伍;五級風以上單位不掛警示旗,罰單位500元。
第六條 計劃燒除跑火的,按火災處理。
以上六條中所涉及人員,違規違紀除罰款外,其它處罰按《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執行。
第七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對森林火災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由局紀委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對于森林火災事故負有責任的黨政領導干部,可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執行。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